彭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 ||||
2017-12-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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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本区管理的农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末级渠系水价指以水利工程干、支、斗渠输水渠道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直接销售给用水户的工程水价格。 第四条 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在内的终端水价制度。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制定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有利于杜绝乱收费、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是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的延伸,按照现行农业水价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末级渠系水价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明晰产权、清产核资、合理测算,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结合终端水价的制定,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形式多样的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运转规范的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实施水价管理、改善末级渠系管理维护现状、提高水费收取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九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以及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末级渠系水价由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用以及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记账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二条 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按照农户交纳至组,组交纳至村,村交纳至乡镇,乡镇交纳至区农业水费专户的方式进行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是用水户按照计量点供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村委会、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加强水费票据管理。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村向组、组向农户收取水费时,要开具水管单位认可的票据。乡镇向村、区向乡镇收取水费时,要开具统一的制式发票。 第十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实行公示制度。每次向农户收取水费时应及时将水价、水量和应收水费采取制作公示栏(牌)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村委会可以从村民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监督水价执行和水费计收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村委会管理人员、配水人员行为,防止以水谋私。建立末级渠系水费台账,真实记录放水、收费、上缴、上级奖励经费开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八条 组、村、乡镇受水管单位委托收取的水费,应全部上缴水管单位。 第十九条 上级奖励经费由村委会自行管理,村委会要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末级渠系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将其他任何费用搭在水价中收取。应公示而未公示水价的,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水价政策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请制定或调整末级渠系水价时,水管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于末级渠系管理维护的支出费用情况,并出具有关账薄、单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末级渠系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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